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本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59條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應當立案。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原來有無配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現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也應以本罪論處。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人民解放軍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柱石,擔負著保衛社會主義建設、保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務。對于他們的婚姻關系,必須給予特殊的保護。只有這樣,才能解除軍人的后顧之憂,保護軍人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人,不包括轉業軍人、復員退伍軍人、殘廢軍人、人由暫察,以及在軍事部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工作但沒有軍籍的工作人員。
對軍婚所保護的范圍,按照刑法的規定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約關系。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系的確立以結婚登記為標準,訂婚并不是結婚的必要前提條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經階段,婚約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謂現役軍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現役軍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現役軍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為現役軍人,則不影響本罪成立。現役軍人的配偶,僅指與現役軍人進行了結婚登記從而締結了婚姻關系的人。其不包括僅與現役軍人有著某種婚約關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與現役軍人登記了結婚即屬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則在所不論。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破壞軍人婚姻關系的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確實不知道,由于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與之結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不能按本罪處理。但是對他們的非法同居關系或婚姻關系,應依法予以解除。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所謂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公開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它以兩性關系為基礎,同時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經濟關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關系。其既不同于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發生性行為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通奸行為。與現役軍人的妻子形成事實婚姻屬于與之結婚的范疇,構成本罪。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從立法本意上講則不能認定為犯罪。所謂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結婚登記或者雖未登記但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實婚姻的行為。
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破壞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這是破壞軍婚罪最本質的特征。所以,可以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來區分破壞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二、是否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者結婚。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是破壞軍婚罪客觀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行為;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否則,就不構成破壞軍婚罪。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妻子的行為,雖也破壞軍人婚姻,但其行為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貞操權),違背了婦女的意愿,符合刑法第236條所定強奸罪的要件,應依強奸罪定罪量刑。
三、是否故意。破壞軍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才能構成此罪。如果不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可以構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妻子而與之同居則不構成犯罪。
四、情節是否嚴重。對于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情節一般,軍人本人又不愿聲張追究的,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必須制止其違法行為。對于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情節嚴重,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為了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保障軍人家庭生活的幸福與安定,對于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處罰。但是,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系的情況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論處。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重婚罪的界限。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競合關系,但其仍有著以下本質區別:(1)行為方式不盡相同。本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而后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2)主觀認識內容不同。本罪不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系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3)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結婚指向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對象是指向于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4)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而后者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5)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本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于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實踐中,客觀上雖然存在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事實,但究竟怎樣定罪,則要結合主體、主觀認識內容認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論處:(1)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但不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屬他人的配偶,與之結婚的,可構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屬有配偶的人,則不構成犯罪。(2),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之同居或結婚,行為人構成本罪,現役軍人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根據情況具體定罪:①行為人如果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雙方都明知,構成犯罪,都構成本罪。一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則明知的一方構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構成重婚罪,要么不構成犯罪。如果都不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應根據情況定重婚罪或無罪。②行為人如果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3)行為人如果與非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行為人可構成重婚罪,但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視具體情況定罪:①行為人為非現役軍人的配偶,與行為人相對的非現役軍人的配偶應構成重婚罪;②行為人屬于現役軍人的配偶,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為人是現役軍入的配偶,則構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則應視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無罪論處。
至于行為人與之同居或結婚的對方本身是不是現役軍人,則不是認定本罪的關鍵要素。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但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即行為人都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下一篇:違抗作戰命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