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本罪是指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377條的規定,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案。
本罪為結果犯,行為人在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本罪,予以立案偵查。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是指導致我軍貽誤戰機、擾亂作戰部署、指揮失誤、戰斗失利、譴成部隊傷亡等情形。對于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犯罪,不予立案。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武裝部隊軍事人員以外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作戰利益。武裝部隊的作戰利益,是我軍實現其職能的保障,是國家利益的重要方面,關系著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人民的安危。戰役、戰斗的勝敗,取決于指揮員全面掌握敵我雙方真實情況基礎上的決斷。及時準確地掌握敵方兵力部署、武器裝備等情況和有關動態,對于我方全面了解和正確估計敵我力量對比,調整作戰部署,制定作戰方案,以求克敵制勝,具有重要意義。若虛報敵情,武裝部隊就難以制訂出符合客觀實際的戰略部署和行動方案,就會給部隊招致危險,其后果不堪設想。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其犯罪動機有多種,如為邀功請賞而編造情報;因貪生怕死而夸大敵人的實力,為泄私憤等。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和其他參加的武裝力量。敵情是指敵人的軍事情況,包括敵軍的作戰計劃、軍事布防、部隊組成、軍種、番號、武器裝備、軍事設置、作戰意圖、軍事行動等一切與作戰有關的情況。
一、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戰時乃是構成本罪在時間上的必備要件。不在戰時而在平時,即使有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戰時,是指國家宣布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受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二、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所謂提供,是指采取各種方法將虛假的敵情告知武裝部隊,以讓其知道。既包括書面的,又包括口頭的;既可以當面提供,又可以通過書信、電話、電報或由第三人代為轉告而不當面提供。既可以是主動提供,也可以是武裝部隊向其詢問時而予以提供。不論方式如何,只要提供的屬虛假敵情,即可構成本罪。所謂敵情,是指與我為敵的一方的一切有關信息情報,主要是軍事情報,但不限于軍事情報。凡屬于與敵人軍事行動相關,能影響我軍對敵方軍事行動的正確判斷,可能產生錯誤認識或采取錯誤行動的各種情況,如敵軍的車輛調度、物資采供、新聞管制、裝備情況、所處地理位置等有關軍事、政治、經濟、地理、科學技術方面的情況,都屬于敵情的范疇。所謂虛假敵情,是指不符合真實情況的敵方情況。有的是無中生有,編造或謊報根本不存在的敵情而加以提供;有的是故意改變敵情內容,或嚴重歪曲或夸大、隱瞞敵方的情況。前者如將敵軍沒有退卻而謊稱退卻,沒有設置雷區、雷陣而謊稱其有等;后者則如將雷區位置變更地點,看見敵軍通過,知道其向東而謊稱向西;故意夸大敵軍人數、武器裝備等。
三、造成嚴重后果,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造成嚴重后果,是指因提供虛假敵情而擾亂了部隊的作戰部署,干擾了部隊的軍事行動,破壞了指揮人員的作戰計劃和安排等
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一、本罪以“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后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是平時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或者是過失提供虛假敵情,或者是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均不構成犯罪,但可酌情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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