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型聯營、合伙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民法通則》第51條、第52條、第53條對這三種聯營形式做了規定。
1、實體型聯營,即法人型聯營,也就是有限責任公司。
2、合同型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3、合伙型聯營,聯營者之間,共同經營,但是不具備法人的條件,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聯營者以自己的所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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