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
仲裁員是什么意思?
仲裁案件的審理人員。世界各國立法對仲裁員的資格的規定不盡一致。個別國家對仲裁員的資格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如中國臺灣地區及韓國、意大利等,對仲裁員予以嚴格的規定,還規定了不得擔任仲裁員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數國家則規定得較松,如德國、日本,這些國家從總體上說只要是有行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無私的自然人即可擔任仲裁員;還有少數國家對仲裁員的資格并未作明確的規定,像英國1996年仲裁法對受聘為仲裁員的人員并沒有法定條件的限制。我國1994年《仲裁法》第13條是這樣規定仲裁員的資格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的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應具備一定的學歷、資歷和專業能力。
3.仲裁員必須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
4.必須由具有完全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擔任;
5.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6.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熟悉人事政策法規,有獨立辦案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欄目索引
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