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執行
假執行是什么意思?
法院在判決作出前,或者在判決生效前,經原告申請,或者由法院依職權裁定,由被告預先給付部分金額或者財物,以解決原告生活上的急需,稱為先行給付。先行給付實際上是使權利人在判決生效前實現部分權利的一種規定。一些國家的民事訴訟法把這種給付稱為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需要采取先行給付措施的案件,應當作出書面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對于已經給付的部分金額或財物,應當計算在判決確定給付的數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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