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
地役權是什么意思?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如甲工廠原有東門可以出入,后想開西門,借用乙工廠的道路通行。甲工廠與乙工廠約定,甲工廠向乙工廠適當支付使用費,乙工廠允許甲工廠的人員通行。這時甲工廠即取得了“地役權”。
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是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
1、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
2、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3、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
地役權是房地產相鄰權中重要的一種,其內容幾乎涵蓋相鄰土地關系中所有相鄰權,如土地通行相鄰權實際上就是地役權的一個方面。但是房地產相鄰權并不僅僅限于地役權,它還包括房產相鄰權、環保相鄰權等,因而其內容和范圍遠比地役權廣泛、復雜。正如前文所述,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房地產相鄰權的內容也從單一的地役權擴展到工業生產相鄰權、共住房屋相鄰權等等,并將繼續豐富和發展。
地役權是傳統民法上的一個概念,也是房地產相鄰權的一種。由于相鄰關系最早出現在農業生產對土地的利用過程中,所有由土地關系產生出來的地役權是比較古老的一種相鄰權。中國《民法通則》第83條雖然沒有使用地役權的概念,但是其中也包含有土地關系中相鄰權的一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