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裝修商鋪,承租人能否以無法實現合同目為由主張損失?
2018年7月,某餐飲公司與某置業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置業公司將其名下三間商鋪出租于餐飲公司,租期5年,租金先付后租。餐飲公司保證全年開門營業,置業公司保證出租商鋪始終處于適租狀態,不存在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不利因素。無正當理由,雙方均不得單方解除合同。2020年8月,置業公司向包括餐飲公司在內的其他商戶發函通知:因調整升級,將對進行全封閉裝修升級,裝修時間約三個月。2020年11月,置業公司向餐飲公司發函:因經營調整,將解除與你方的租賃合同,現提前三個月通知你方,請你方于2021年3月前遷出商鋪,并恢復原狀歸還我司。
2020年9月,餐飲公司起訴置業公司,要求其賠償因置業公司整體裝修造成的營業損失80萬。審理中法院查明,從2020年3月開始,置業公司開始對包括餐飲公司在內的商鋪進行小規模裝修,至2020年5月開始大規模裝修,商鋪內部大部分已拆除,進出受限,整個裝修約持續至2021年7月。餐飲公司承租的地點位于商鋪中間,非有獨立出入口,整體環境臟亂,目前已停業。餐飲公司在庭審中向法院認可《租賃合同》已于2021年1月解除。
問題:置業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其可否通過發函形式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對于置業公司持續裝修商鋪,餐飲公司能否以無法實現合同目為由主張損失?
【法官說法】
首先,《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根據法律規定,置業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本案中,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無正當理由,雙方均不得單方解除合同”,故置業公司無單方面或任意的合同解除權,置業公司發函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不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其行為構成違約。
其次,《民法典》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中,置業公司對出租商鋪的持續裝修行為,已違反了《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確保租賃房屋處理適租狀態”的約定,餐飲公司作為餐飲店,無法在此環境下正常經營,置業公司已導致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置業公司對此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餐飲公司相應的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