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了還手算互毆還是正當防衛(被打了后還手算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被人毆打后還手,被公安機關認為互毆行為
陳建國與查秀英系夫妻。2018年8月8日晚,陳建國駕車送查秀英到高速路口林業檢查站時發現王艷在路邊。
因之前查秀英與王艷曾發生過糾紛,陳建國下車后,二話不說便上前動手打王艷,王艷被迫予以還擊,林業檢查站工作人員迅速將雙方拉開。
后陳建國從車內拿出一把管制刀具追趕王艷,王艷跑開,并報警求助,查秀英上前將陳建國手中的刀具奪下。
公安機關認為王艷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最終對王艷處以200元的行政處罰。
王艷看到公安機關的處罰通知,很不理解,難道無故被人打,只能選擇不還手,王艷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公安機關不應當對自己處罰。
在思考再三后,王艷選擇申請行政復議,因為公安機關是雙重領導,所以王艷申請行政復議時既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也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
最終王艷選擇了向當地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當地政府認為:王艷的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屬于正當防衛,公安機關以雙方互毆為由對王艷進行處罰,實屬不當。
復議結果下來后,王艷認為自己得到了應有的公正。可是陳建國與查秀英卻對復議結果不服,他們堅持認為王艷與自己是互毆行為,遂一紙訴狀將當地政府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判決王艷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行為,而非互毆行為
一審法院首先肯定了王艷的復議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王艷選擇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程序并不違法。
至于王艷的行為是互毆行為還是正當防衛行為,治安管理法中也有明確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后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斗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本案中,陳建國毫無理由地毆打王艷,王艷也并未事先挑撥、故意挑逗陳建國毆打自己,所以王艷的行為屬于為了制止侵害而采取的防衛行為,不屬于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
當地政府復議結果并未不當,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建國的訴訟請求。
結語
在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我們都會與他人發生爭吵。很多情況下,多數人都有這樣一個錯誤的認識,即先動手者肯定要接受行政或刑事處罰,后動手者肯定是正當防衛。
這種認識在民間比較盛行,所以經常看到雙方在吵架后,總是說出這樣一句話“他先動的手”。
其實在法律中,這種說法有失偏頗,通常情況下,后動手者確實屬于防衛者。但如果后動手者之前就有挑釁、辱罵地方的行為,比如“你動我試試”等詞語,即使其后動手,也會被認定為互毆行為。
本期的法律分享到這里就結束了,那么親愛的讀者,你有什么意見和看法呢?歡迎留言、評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