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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西殺丈夫埋尸十三年后被抓(農民在家連殺四十八人案子)

1993年1月6日,3進宮的徐河新被提前釋放,在此之前,36歲的徐河新已經因為強奸幼女罪、盜竊罪坐牢多年,誰都沒有料到,多年的牢獄之災非但沒有讓徐河新有一絲絲悔改,反而讓其變得更加殘忍。

直至2010年被抓獲歸案前,徐河新在這17年間搶劫、殺人無數,無法無天的他甚至在家里藏了48枚軍用子彈。

  • 透過案件看法律:

1.3進宮的徐河新是否構成累犯,關于累犯,我國《刑法》中有明確規定,我們先來看一則法律條文: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通俗來講,累犯就是指罪犯出獄或者執行完刑罰之后,再次犯罪的行為,累犯又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

先來看特別累犯:特別累犯特指嫌疑人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只要犯了以上幾種罪,則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再犯類似的最,都視為累犯。

而一般累犯則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實施犯罪時已滿18周歲、先罪刑罰執行完畢之后5年內再犯罪、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回到本案中,徐河新3次出獄后,再次犯罪的時間均在5年之內,且皆被判處有期徒刑徒刑以上刑罰,而根據徐河新所犯罪行來看,其已構成一般累犯。

而只要構成累犯,就不能對其適用假釋和緩刑,有小伙伴可能認為提前出獄就是假釋,其實并不是這樣,提前出獄是指監獄表現良好,給予減刑的政策,有假釋有著本質區別。

一、不想支付長工工資,殺人肢解后煮熟喂豬

2006年,出獄后的徐河新在新疆自家住處開辦了養豬場,但異常殘忍的他顯然不滿足養豬場帶來的收入,于是在2003年6月至2008年11月間,徐河新先后伙同王學嶺、趙輝、王國勝等人犯了多起盜竊事實。

據公安機關事后合計,徐河新在這6年期間,共竊取財物6000多元,但這些案件,直到2010年才浮出水面。

2009年12月,又到了給家里長工支付工資的時候,但這次徐河新卻動了壞心思,在其養豬場打工的莫某某憨厚老實,又沒有什么親人,即使他憑空失蹤,也不會有人懷疑到自己頭上。

當晚,趁莫某某在其家小臥室床上熟睡之機,徐河新用榔頭猛擊莫某某頭部,致莫某某當場死亡。第二天晚上,徐河新將莫某某尸體在豬圈內肢解后煮熟喂豬,將莫某某隨身所帶的物品和衣物燒毀。


2009年12月,徐河新雇傭四川籍的男子宋某某在其家務工,可是干了幾天的宋某某就打算辭職離開,這引起了徐河新的強烈不滿。

為此徐河新與另一名嫌疑人史自芳商議殺害宋某某。第二天凌晨7點左右,二人趁宋某某在徐河新家客廳床上熟睡之機。

徐河新持榔頭、史自芳持羊角錘先后猛擊宋某某頭部,致宋某某當場死亡。之后二人將宋某某的尸體抬至徐河新家豬圈,徐河新將尸體肢解后煮熟喂豬,將宋某某衣物燒毀。

  • 透過案件看法律:

徐河新、史自芳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二人在殺害宋某某的過程中,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到本案中,徐河新、史自芳無端殺人,且在殺人后將尸體肢解煮熟喂豬,已屬于情節特別惡劣,所以判刑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間。

文中特別提到共犯,需要清楚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任何有一方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共犯。

對于共犯,法律上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只要被認定共犯,犯罪的結果就必須共同承擔,即使有罪犯中途退出,之后的犯罪行為也必須共同承擔。

二、多次搶劫后殺人、惡行累累(列舉部分事實)

1.1993年12月22日,徐河新伙同譚啟峰預謀搶劫出租車司機,遂攜帶事先準備好的鋼絲繩等作案工具,于當日下午4點搭乘被害人程某某駕駛的紅色拉達牌出租車,謊稱到瑪納斯縣。

當出租車行駛至瑪納斯縣附近時,徐河新叫停出租車,坐在后排的的譚啟峰隨即用鋼絲繩勒住程某某頸部,后徐河新不斷用石頭連續擊打程某某頭部,致程某某當場窒息死亡。

2.2009年12月,徐河新、出租車司機徐波預謀搶劫徐波拉載的客人,遂在10點左右,由徐波將李某某騙至徐河新住處。

二人用塑料繩將李某某捆綁后,搶走其銀行卡并逼問出密碼,徐波離開后,徐河新用塑料繩將李某某勒死,并于當晚將李某某尸體肢解后煮熟喂豬,將李某某的手機、包、衣物等物品燒毀。

  • 透過案件看法律:

徐河新在以上兩起犯罪事實中,均在搶劫中實施故意殺人行為,且致對方死亡,以什么罪行評價徐河新。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關于搶劫中致人死亡,我國法律中并不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分別處罰犯罪嫌疑人,而是將搶劫行為中的故意殺人當做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在搶劫行為中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徐河新的第一個犯罪事實屬于搶劫致人死亡。但第二個犯罪事實系對李某某搶劫成功后,再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因此徐河新第二個犯罪行為應當評價為搶劫罪加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三、法院最終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徐河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史自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徐波犯搶劫罪、盜竊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限制減刑。

  • 透過案件看法律:

限制減刑是指完全不可以減刑嗎?從字面意思來看,很多人認為限制減刑就是對犯罪嫌疑人不可減刑,但事實并非如此。

刑法中的限制減刑特指死緩限制減刑,是指因重大刑事案件被判處死緩的,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方可減刑,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而不是無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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