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強奸罪證據調查規則(21年犯強奸罪的知名人物)
2011年6月28日,河南男子楊學奇因盜竊罪服刑期滿被釋放,誰都不會想到,楊學奇會在1年之內連續強奸16名婦女,犯下慘絕人寰的大案。
2012年5月9日,楊學奇因強奸16人被逮捕,但令人意外的是,除過這14名婦女,楊學奇還在14年前和6年前,分別對兩名未成年少女進行強奸,作案時間均在其出獄不久之后。
但即便2次犯罪之后楊學奇再次以其他罪行入獄,楊學奇的這2起罪行也從未被人得知,正是這種“遺漏”,讓出獄后的楊學奇決定鋌而走險,在一年之內強奸16婦女,甚至包括14名未成年人。
提前釋放,卻在假釋考驗期內再次犯罪
關于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說得通俗一點,就是在監獄期間表現良好,可以被提前釋放,但這種釋放的背后,是在出獄后規定一個考驗期,如果在假釋考驗期內犯罪,則會被重新收押。
而楊學奇的這起罪行,恰恰是在假釋考驗期內進行的,但諷刺的是,這起罪行并沒有被發現,楊學奇也再次逃離了法網。
1990年10月30日楊學奇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7月30日楊學奇因犯脫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1997年8月23日楊學奇被提前釋放,假釋考驗期至2000年6月30日。
1998年9月25日晚,還在假釋考驗期內的楊學奇攜帶折疊刀等作案工具,來到河南省長葛市薛某家中實施盜竊,見僅有13歲的薛某一人在家,遂持刀威脅薛某,對薛某實施了強奸行為。
楊學奇此時的行為已構成入戶盜竊罪和強奸罪,但卻因為客觀原因,并未接受刑事處罰。
入戶盜竊,是指以違法占有為目的,非法進入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采用規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轉移而侵占他人財物管控權的行為。
二次提前釋放后再次犯罪
2001年7月19日楊學奇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監獄表現良好的楊學奇再次提前出獄,卻又將魔爪伸向了另一位未成年人。
2006年下半年某日,楊學奇再次攜帶折疊刀等作案工具來到河南省長葛市某中學校門口附近,見15歲的馬某某一人在校門口等待開門,遂產生強奸馬某某的念頭,慘無人道的楊學奇遂持刀將馬某某挾持到學校的西南角麥田內,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兩次強奸了馬某某。
出獄后一年強奸16位婦女,罪行累累(摘錄部分犯罪事實)
2008年5月23日,楊學奇再次因為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6月28日刑滿釋放后,隨即開啟了自己的瘋狂犯罪生涯。
1.2011年7月的某個夜晚,楊學奇攜帶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家屬院內,翻墻進入該院后,進入二樓張某(18歲)租住的房間,楊學奇從張某的衣服口袋竊取現金200余元后,欲強奸張某,后因張某驚醒后大聲呼喊,致使楊學奇強奸未遂。
實施犯罪行為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主動停止犯罪行為,屬犯罪中止。
楊某因被害人驚醒后大喊大叫,無法實施犯罪行為,屬于強奸未遂。
2.2011年9月2日凌晨1點左右,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某中學,翻墻入院后用液壓斷線鉗剪斷女生宿舍樓一寢室窗戶上的鋼筋進入室內。
楊學奇在被害人劉某(15歲)床前,乘劉某熟睡之機,用剪刀將其內褲剪破,當劉某驚醒后反抗時,楊學奇持刀威脅劉某,但不想劉某起身跑至宿舍管理員處求救,致楊學奇強奸未遂。
3.2011年12月29日零點左右,楊學奇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某家屬院內,用木棍將該家屬院二樓魏某某(女,時年17歲)租住的房間門栓撥開,楊學奇進入房間后在魏某某的床前卡扼魏的頸部,并以語言相威脅,強奸魏某某后逃離現場。
4.2012年2月21日凌晨1點左右,楊學奇攜帶鉗子、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一電子廠,翻墻進入院后,用鉗子將女工宿舍樓的窗戶鋼筋剪斷,潛入一寢室欲行不軌之事。
因婁某某被驚醒后大聲叫喊,楊學奇離開該寢室,但令所有人沒想到的是,離開后的楊學奇又潛入該宿舍樓另一寢室,采用暴力威脅的手段,強奸16歲的趙某后離開現場。
就這樣,喪心病狂的楊學奇一年之內強奸了16名女性,其中6人既遂,10人未遂。與其他犯罪分子不同,楊學奇的心理素質極其強大,每次在作案后不立即離開,而是轉身去了同棟樓的其他寢室。
雖有自首,但仍被判處死刑
被查獲后的楊學奇主動交代了自己盜竊的事實,已有自首情節,但楊學奇多次犯罪,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極大,已造成了極大的恐慌,應該從重處罰。
法院最終判決楊學奇死刑立即執行。
提前釋放卻再次犯罪,對于監獄表現好的,是否應該提起釋放
討論這個話題之前,先為大家申明一點,楊學奇為河南的一位農民,兩次提前釋放均合理合法,并不存在陰謀論,請大家不要以訛傳訛。
楊學奇的兩次提前釋放,讓人們對提前釋放制度有了重新的認識,有人認為,對于犯罪分子,無論其在監獄表現如何,都應該不予提前釋放,犯罪嫌疑人必須為自己的罪行買單。
也有人認為,人非圣賢、孰能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不能因為一個楊學奇就剝奪了所有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想問大家一個問題,如果是冤枉一個好人和錯放一個壞人之間必須二選一,你會選擇哪個呢?
我相信很多人會選擇錯放一個壞人而不是冤枉一個好人,因此我們不能剝奪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但可以在監獄聘請專門的心理咨詢師,更加準確地評估犯罪嫌疑人的真實心理,如果確實有再犯可能性的,應該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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