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帶男生查女生宿舍犯法嗎(小學教師路過女生宿舍被判刑)
肆意妄為,無法無天
2015年9月至12月,余義文在鹽源縣某小學,擔任臨時代課老師期間,在教室、女生宿舍和職工寢室內,對學生王某、周某等14名學生實施不?軌行為?。案發時,學生均為未滿14周歲的女學生。
在校期間,余義文利用課間休息時間,多次在職工寢室、教室講臺,對多名女生實施非法行為,甚至在夜晚隨意出入女生宿舍。
有一次,在其對一名女生實施非法行為時,該女生表示要告訴家長,余義文便對該女生拳打腳踢,致其鼻血流淌不止。
面對學生的懦弱,余義文越發地囂張起來,單獨進行侵犯,已遠遠不能滿足他的要求,為了滿足自己的癖好,余義文以向學生發零錢糖果、強行命令的方式,多次將20名學生先后帶到寢室,逐個對學生進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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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里留守兒童較多,即使父母在身邊的,也多數忙于農活,對孩子缺乏關愛。余義文便利用老師的權威,在3個月內,完全將自己當成了土皇帝。
隨意進出女生宿舍
被害女生王某供述,2015年12月的一天,我正在寢室睡覺,余老師直接將我從寢室的床上拉起來往門外走,來到余老師的寢室后,余老師隨即把門反鎖。
余老師讓我坐在她的床上,親我的額頭和臉,直到自己高興了,才放我離開,并警告我不要將此事告訴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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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次,也是天快黑的時候,我正在寢室里睡覺,余老師再次把我拉到寢室,對我進行了侵害。
叫女生回答問題,回答對了,就親一下
萬某為學校學前班的學生,據其供述,余老師上課時,經常會叫女生上臺去讀拼音和字母,讀得出來,余老師就親一下,作為獎勵,有一次自己害怕不敢上去,余老師就用尺子打自己。
萬某被余老師親過3次臉,余老師還用手摸萬某的肚皮等?隱私?的地方,共計摸過萬某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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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老師還多次將很多同學拉到其寢室,每次都是挨個欺負我們,有一次一個同學不聽話,余老師就將她打暈后,再實施非法行為。每次結束,余老師都會給我們5角錢或1元錢讓我們買東西吃。
到學校第一天,就肆意妄為
余老師到學校的第一天,就對我實施了侵犯,之后共侵犯我22次。他也侵犯了很多同學,每次都是一個一個來。
多位女生供述(學前班)
余老師在教室里經常親班里女生,但因為他是我們老師,不同意就會打我們,我們也不敢反抗。
余老師還經常在我們睡覺后,來到宿舍打擾我們,余老師警告我們宿舍門不能反鎖,我們每次都是用紙箱把床遮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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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老師威脅大家不要告訴任何人,否則要罰大家做下蹲、走鴨子步、蛙跳,還不給大家東西吃、不給錢。
孩子害怕讀書、不敢上學
劉某父親供述,2015年學生假期結束后,劉某就說自己不想去讀書、她很害怕,因為學校的余老師在教室里面把門關起,用桌子把門擋起,不讓她出去,還給她說不準給其他老師和家長說,還用力打了她兩耳光,很疼,把她鼻血都打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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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認罪,辯護律師稱辦案程序有瑕疵,建議從輕處罰
余義文稱法院認定的都不是事實,自己沒有作出那些事,孩子說的不是真話。
辯護律師認為:余義文有自首情節,建議從輕處罰,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被害人、證人取證時沒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程序有瑕疵。
法律不容,不認定自首,從重處罰
- 余義文明知被害人系幼女,還采用威逼、利誘的方式在教室、女生宿舍、職工寢室等多處對幼女實施侵害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和猥褻兒童罪。
- 余義文身為教師,喪失職業道德、違背社會公德,對還處于幼女的女童實施侵?害,給被害人的身心造成極大傷害,社會影響極壞,犯罪情節惡劣,依法應予以嚴懲。
- 余義文在偵查機關只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罪行,在一審庭審時當庭翻供,避重就輕,不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不能認定為自首。
- 法院判決余文義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9年。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余義文最終接受了法律的懲罰,但在這場正義與魔鬼的對決中,沒有人覺得大快人心,20余位幼小兒童的人生,被蒙上了一層厚厚的陰影。
悲劇的造成往往有很多原因,我們無法一一追究,但禁止這類人從事教師相關行業,則是最重要的一點。
幼兒園工作13年,竟因為18年前強奸外甥女被辭退,男子叫冤:侵犯自己人權
2001年,河南男子李某酒后回到家中,見16歲的外甥女張某獨自1人在臥室睡覺,頓生歹意,遂對張某實施2次非法侵害。
2002年,焦作市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4年,服刑結束后李某應聘進入焦作市某幼兒園擔任廚師一職,直至被辭退前,李某都表現良好,未發現欺凌幼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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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在一次全市教職工排查中,李某因曾經犯強奸罪,被幼兒園辭退。原因是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司法機關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一律不得錄用。
這是之前網上吵得沸沸揚揚的幼兒園辭退員工案件,當時有很多人認為李某太過冤屈,認為其已經工作13年,且只是學校的廚師,并未擔任老師,應該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而不能“一刀切”似的剝奪李某的權利。
那么看完今天的案例,你還覺得李某冤屈嗎?歡迎在留言區留言評論交流,說出你的觀點,我們一起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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