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管轄
地區管轄是什么意思?
又稱“地域管轄”、“區域管轄”。指同級法院之間按照各自的轄區在審判第一審案件上的權限劃分。級別管轄是解決案件由哪一級法院管轄的問題,地區管轄則進一步解決在同級法院之間由哪一個法院管轄的問題。
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管轄不盡相同。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案件的管轄,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