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裁判上的一罪”、“科刑上的一罪”和“處分的一罪”。法律把實質上的數罪,在科刑上當做一罪處斷的情況。處斷上的一罪包括想象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它們比并合罪(即要并罰的數罪)更接近于一罪。盡管它們的名稱用處斷上的一罪來表示,但其本質仍是數罪而不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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