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承兌指匯票付款人于承兌時附加條件的承兌。是不單純承兌的一種。付款人作附條件承兌時,其所附條件包括停止條件,如“到期日收到資金就可以付款”;或者解除條件,如“到期日后一周內不請求付款則承兌失效”。承兌應當是無條件的,承兌時附有條件,視為拒絕承兌。但是,持票人既可以拒絕附條件承兌而行使追索權,也可以依所附條件請求付款。對于承兌人來說,則應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即在停止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不成就時,均應付款,而不得主張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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