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什么意思?
現代破產制度的一種形式。對發生財務危機的企業,經申請和法院的批準,全面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并采取各利害關系入所同意的措施改善企業的經營,以求企業擺脫財務危機的一種司法制度。重整制度源于英國法的規定。英國1929年公司法首創管理人制度,被學者稱之為公司重整制度的雛形。
重整制度具有以下五個特點:(1)適用范圍的有限性。重整制度僅能適用于特定的發生財務危機的企業,并非所有的發生財務危機的企業均可以適用重整制度。有的立法例將重整制度的適用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有的立法例則限定重整制度適用于公司法人,只有美國法律對于重整制度的適用限制較少。(2)適用條件較為寬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或者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的,可以請求適用重整制度;而且,債務人有發生不能清償債務的危險的,或者因為特定事件而足以影響債務人的經營或者償付能力的,也可以請求適用重整制度。(3)程序啟動的多元化。債務人有適用重整制度的原因發生時,債務人本人、債務人的股東以及債權人均可以適當的方式請求對債務人進行重整。(4)重整措施的司法程序化。企業重整嚴格控制在法院的司法程序的效力范圍內,負責重整事務的執行人應當按照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實施重整方案,采取一切有利于企業改善財務和經營的措施。非經法院批準,企業不得進行任何重整程序之外的活動。(5)重整制度的優先性。為保證各項重整措施的實施,重整程序優先于其他司法清理程序,在重整程序開始后,其他司法清理程序不得進行;而且,重整制度限制企業特定財產上存在的擔保物權的行使,以實現重整制度社會利益優先的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