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是什么意思?
法院對案件審結后,不能當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公開宣告判決的訴訟活動。
在中國,定期宣判的程序與當庭宣判的程序基本相同。在宣告判決之前,應貼出公告。宣告判決,允許群眾旁聽和新聞記者采訪、報道。經合議庭審結的刑事案件,在不改變原評議時所做決定的情況下,如果開庭宣判時,不論組成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是否全部出席,均由審判員開庭宣判。判決書仍應由合議庭組成人員署名。定期宣判的法定期限,審判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是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案件審結期限。
不同性質的訴訟,或者同—性質的不同審級的訴訟,案件法定審結的期限不同。在中國刑事訴訟中,第一審定期宣判,應當在受理案件后1個月內,最遲在1個半月之內。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第一審定期宣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結時間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在行政訴訟中,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作出判決,并予以宣告。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定期宣判的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案件審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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