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秘書長,是指聯合國的行政首長。由大會經安理會推薦任命。1946年1月24日大會決議,委派秘書長須先經安理會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然后由大會以到會及投票的會員國的過半數贊成票任命。安理會與大會均采取秘密投票方式?!堵摵蠂鴳椪隆分形匆幎貢L任期,上述大會決議確定為5年,此后即按此延續,每次連任的任期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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