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主要內容
Trips主要內容是什么意思?
Trips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和重申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重申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主要有:①國民待遇原則;②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眾健康原則;③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④權利的地域性獨立原則;⑤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⑥版權自動保護原則。TRIps將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中關于有形商品貿易的原則和規定延伸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新提出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主要有:①最惠國待遇原則;②透明度原則;③爭端解決原則;④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原則;⑤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
(2)確立了TRIps與其他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基本關系。TRIps把已有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分為3類:①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體成員必須遵守并執行的國際公約,共有4個:《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TRIps對這4個國際公約的個別條款作了修改和保留。②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體成員按對等原則執行的國際公約,有10余個,主要是巴黎公約的子公約。③不要求全體成員遵守并執行的國際公約:凡是TRIp8沒有提到的、也不屬于上述兩類的國際公約,均不要求全體成員遵守并執行,主要有《世界版權公約》、《錄音制品公約》等。
(3)規定了成員保護各類知識產權的最低要求。TRIps從7個方面分別規定了成員保護各類知識產權的最低要求,包括:版權及其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未經披露的信息(商業秘密)等,并涉及對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問題。
(4)規定和強化了知識產權執法程序。TRIps具體定了有關知識產權執法的行政和民事程序及救濟措施(包括禁令、損害賠償、對被告的適當賠償、其他救濟措施等)、臨時措施(包括對“即發侵權”的制止等)、邊境措施、刑事措施及懲罰等,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保護,這在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中尚屬首次。
(5)有條件的將不同類型的成員加以區別。對待TRIps原則上將成員分為發達國家成員、發展中國家成員、正在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國家成員、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等幾類,在一些條款的執行上給予不同的限期。TRIps還規定未經其他成員同意,不可以對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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