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機關是什么意思?
行政復議機關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的申請,依法對被申請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的種類主要有:(1)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如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所屬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所屬部門是行政復議機關。由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具有省時、高效的特點,但它違背了“自己不得裁決自己案件”的公正原則,容易引起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公正性的懷疑,因此,不宜擴大其適用的范圍。(2)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級行政機關。由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作行政復議機關,盡管會給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增加不便,但是,它可以盡可能確保行政復議的公正性,還可以利用上一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權和監督權提高行政復議的權威性。(3)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所屬的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既便利于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也有利于行政復議機關利用人民政府的權威,及時、有效地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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