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修改是什么意思?
改進;或使之更好。當申請人的郵政地址或其權利要求不夠準確時,可以對其申請進行修改。(參見專利合作條約第19條(1)和(2)及第28條)
專利合作條約第19條 (1 & 2)
(1) 申請人在收到國際檢索報告后,有權享受一次機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就國該際申請的權利要求向國際局提出修改。他可以按細則的規定同時提出一項簡短聲明,解釋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對說明書和附圖可能產生的影響。
(2) 修改不應超出國際申請提交時對發明公開的范圍。
專利合作條約第28條
(1) 申請人應有機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每個指定局提出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的修改。除經申請人明確同意外,任何指定局,在該項期限屆滿前,不應授予專利權,也不應拒絕授予專利權。
(2) 修改不應超出國際申請提出時對發明公開的范圍,除非指定國的本國法允許修改超出該范圍。
(3) 在本條約和細則所沒有規定的一切方面,修改應遵守指定國的本國法。
(4) 如果指定局要求國際申請的譯本,修改應使用該譯本的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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