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什么意思?
“具體行政行為”的對稱。指行政機關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如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相對于具體行政行為而存在,其核心的特征就在于行為對象的不特定性或普遍性,即行為對象具有抽象性,屬于不確定的某一類人或某一類事項并具有反復適用的效力。抽象行政行為包括兩類:一類是行政立法行為,即有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另一類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即有權行政機關制定或規定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如縣級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在其全縣境內普遍有效的某些規定或辦法等。行政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把行政行為劃分為抽象行為與具體行為,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和理論意義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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