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協定第2條(1)和(2))
(1) 本協議中,"原產地名稱"系指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于指示一項產品來源于該地,其質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決于該地的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
(2) 原屬國系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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