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本罪是指非法強行闖人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無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45條的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予以立案追究。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干擾,與社會關系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處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會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場所。包括經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經常居住的別墅,也包括營業性的旅館、飯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漁民家居的船只,也視為住宅。非供人居住的辦公室、倉庫、劇場、車間等不是住宅,不屬本罪侵害的對象。所謂他人住宅,是指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住宅。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住宅所有權人即主人,也可以是住宅的承租人、借用人,還可以是賓館、招待所客房居住的客人。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無人居住的住房,是民事侵權行為,不構成本罪。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意圖在于破壞他人生活的安寧。誤人他人住宅,一經發現即行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或者未經主人允許進入他人住宅并非惡意的,因主觀上不具有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故意,就不構成本罪。如闖人他人住宅是為了進行盜竊、詐騙、搶劫、強奸、殺人等其他犯罪的,在這種情況下,按刑法吸收犯理論,后行為吸收前行為,不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再與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罪并罰。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不經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沒有法律根據,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強行侵入。即侵入者無權又無正當理由,如果有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或滯留在他人住宅不退出,不得謂為非法。例如,司法工作人員依法進入他人住宅進行搜查、逮捕、拘留、查封或扣押財物等職務行為的,不能認為是非法侵入住宅。“侵入”,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未經住宅主人允許,不顧主人的反對、勸告或阻攔,強行進入他人住宅;其二,進入時住宅主人并不反對,但主人要求行為人退出時行為人不肯退出,就拒不退出的侵人而言,行為人雖是經住宅主人同意或默許進入的,但住宅主人既已要求退出,仍滯留在內不肯退出,實質上和未經許可強行侵入的行為沒有區別。
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情節是否嚴重。即只有對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才能以犯罪論處。
此罪與彼罪
一、本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對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和非法侵人住宅罪一樣,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利。但兩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對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則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為形式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則既可由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未經同意強行進人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對行為人應以其目的行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罪數闖題。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如人室盜竊、搶劫、強奸、殺人等。對這種情況,應以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數罪并罰。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
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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