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什么意思?
稱“剝奪政治權利刑”,指剝奪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規(guī)定,但是名稱不同,有稱作剝奪公權,如意大利刑法等;有的稱作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如羅斯聯(lián)邦刑法。從其在刑罰體系中的地位看,有的國家為從刑,不能單獨適用;有的國規(guī)定既可以作為從刑,也可以作為主刑。西方國家一些學者認為,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報應思想為基礎的,它建立在懲罰、威嚇和社會離的觀念之上,與現(xiàn)代的目的刑不符,因此,有作為—般刑法的必要,而主張改為保安處,作為社會防衛(wèi)的一種手段。
1928和1935的中華民國刑法稱剝奪政治權利為“褫奪公權”。在抗戰(zhàn)時期和解放戰(zhàn)爭時期某些地的法令曾經(jīng)用“褫奪公權”的名稱。新中國建國初期統(tǒng)—使用“剝奪政治權利”。這種刑罰最初適用于反革命分子,后來逐漸也適用于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都規(guī)定了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
1997年刑法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剝奪政治權利中國分為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和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兩種。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搶劫、放火、爆炸、投毒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冬身。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其他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期相等,同時執(zhí)行。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
下一篇: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