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憲法
聯邦憲法是什么意思?
指聯邦制國家制定的適用于聯邦的憲法。聯邦制國家是由兩個以上的成員國(通稱州、邦、省、共和國等)組成的國家。據統計,當今世界上共有18個國家實行聯邦制國家結構,如阿根廷、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瑞士、美國、俄羅斯等。聯邦制國家的憲法大多數都有關于實行聯邦制的明確規定。例如,印度1949年憲法規定印度為聯邦制;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年基本法在其《序言》中聲明其為“聯邦共和國”。瑞士1874年憲法在《序是聯邦國家。聯邦制國家的特點就在于它除了在中央建有統一的政權機關外,各成員國也建有自己的政權機關,并且在很大程度和范圍上自主地管理本成員國的事務。在聯邦國家存在著兩套相對獨立、自成體系的權力系統。
依據聯邦憲法劃分聯邦政府和各成員國之間的權限是聯邦制帥一個重要特征。為調整這種關系一般確立如下原則:(1)把有關國家整體利益的重大職權或從性質上來說必須由聯邦中央國家機行使的職權,分給聯邦中央國家機關專屬所有或有確定基本原則的權力,如有關外交、軍事、貨幣、疆域變動、國籍、交通、郵電、度量衡等權限都由聯邦中央政府行使。(2)讓成員國政府行使較大的權力。聯邦國家一般采取分權形式,即規定除了聯邦中央政府行使的權力外,其余的所謂“剩余權力”都由成員國政府行使。(3)確定聯邦和各成員國政府共同行使的職權范圍。目前,聯邦制的意義早已超出了民族國家的范疇。一些區域性一體化的建議及推行,就借用了聯邦制原則。這方面的一個顯著實例,就是歐洲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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