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是什么意思?
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刑事法律規定,故意或者過失實施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并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行為是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在整個犯罪構成中居于核心地位。
犯罪行為的特征
犯罪行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響和支配下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觸犯刑事法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各種行為的總稱.犯罪行為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影響和支配下發生的,犯罪行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現
(1)行為的主體性。行為主體表明一定行為的實施者,對于行為主體并無實質內容上的限定。只是對行為的主體作出界定,不同于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并且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因此,犯罪主體只有在某一行為構成犯罪并應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能成立。不應將行為主體(行為人)與犯罪主體(犯罪人)混為一談。
(2)行為的舉止性。行為的舉止既包括身體的舉動(作為),又包括身體的靜止(不作為)。
(3)行為的自愿性。行為的自愿性,指主觀意思。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有意志的行為。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況下實施的行為才可歸類于行為人。把不具有主觀意思的行為排除在刑法中的行為概念之外,如反射動作;機械動作;本能動作等。
(4)行為的實行性。是指作為罪體之行為具有實行行為的性質,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的行為。相對于實行行為而言,存在非實行行為,例如預備行為、共犯行為(包括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
(5)行為的禁止性。犯罪行為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并為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
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把犯罪行為劃分為實行行為和非實行行為、作為和不作為。
作為是指表現為一定的身體動作的作為。作為具有有形性,即在客觀上必然通過一定的身體外部動作表現出來;違法性,表現為對禁止性法律規范的違反, “不應為而為”。
作為具有以下表現形式:利用自身動作實施的作為;利用機械力實施的作為;利用自然力實施的作為;利用動物實施的作為;利用他人實施的作為。
不作為是相對于作為而言的,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不作為是行為的一種特殊方式。
不作為的構成
(1)不作為的作為義務。主要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法律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與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
(2)能夠履行而沒有履行。沒有履行是不作為成立的事實前提,而沒有履行又是以能夠履行為前提的。
不作為的類型
(1)純正不作為犯。是指刑法規定只能以不作為構成的犯罪。純正不作為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規定,據此可以對純正不作為犯予以正確的認定。遺棄罪就是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有能力履行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這種扶養義務而構成的,是純正的不作為的犯罪。
(2)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以不作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不純正不作為由于在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而是司法機關在認定不純正作為犯的時候,應當注重考察不作為與作為是否具有等價性。只有在具有等價性情況下,才能認定為不純正的不作為犯罪。例如我國刑法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包括作為的故意殺人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這種不作為的故意殺人就是不純正的不作為犯。例如,母親故意不喂養嬰兒,致使嬰兒饑餓而死亡。這一不喂養的行為作為一種不純正的不作為,與作為的故意殺人具有價值上的等同性,應以不純正的不作為犯罪論處。
持有是指對于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間存在支配關系的狀態。
在我國刑法中規定了某些以特有為行為方式的犯罪。例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等。
對于持有行為到底是犯罪的作為還是犯罪的不作為,抑或是第三種行為方式,在我國刑法學界存在爭議,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持有是作為,第二種觀點認為持有是不作為,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持有是有別于作為與不作為的第三種獨立的行為方式。從行為的客觀外在表現來看,持有是指行為人對物品控制,這是一種靜止狀態,因而與處于運動狀態的以積極身體動作實施的作為犯罪具有明顯的區別。不作為雖然在沒有積極的身體動作這一點上能夠對持有行為作出正確的描述,但持有與不作為仍然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主要表現在義務問題上。持有如果視為不作為,則應是一種純正的不作為,以具有特定的法律義務為前提。持有雖然也存在義務,但這僅是一般的法律義務,它與特定的法律義務的區分,關鍵是看某種義務是否刑法所責難的對象。在純正不作為的情況下,法律義務之不履行是為刑法責難的對象,即法律期待的作為未出現,因而應予刑罰處罰;而在持有的情況下,刑法責難的對象是一定的持有狀態。因此,這種并非刑法責難對象的義務,僅是一般的法律義務。由于持有具有上述既不同于作為也有別于不作為的特征,應當將持有視為第三種行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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