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罪
猥褻兒童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不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7條的規定,行為人對不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猥褻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查。但是,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論處。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隱私權和精神純正權。所謂精神純正權,是指善良行和作風的養成權。換言之,是在操行作風養成中不受不正當教唆的人格權。本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奸等行為。
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實施猥褻行為是否明知犯罪對象是兒童。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強制猥褻婦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對象范圍不同。前罪的犯罪對象限于不滿14周歲的兒童;后罪的對象僅限于婦女,包括已滿14周歲的少女和成年婦女,但不包括不滿14周歲的幼女。(2)犯罪對象不同;前罪的構I成不以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為要件;后罪的構成則是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實施。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
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本罪的
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