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人在林區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活動的蔓延、發展。對這種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為必須是在林區。行為人在非林區收購林木的,無論該林木是否為盜伐、濫伐的林木,均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購的數量較大的,屢教不改的;對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進行阻撓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的對象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購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
【量刑標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欄目索引
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