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康、生命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生產、銷售的這種食品有以下兩個特征:
(1)摻入了有毒、有害物質,即對人體有生理毒性,食用后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機體健康的物質。所謂有毒的物質,是指進入人體后能與人體內的一些物質發生化學變化,從而對人體的組織和生理機能造成破壞的物質。所謂有害的物質,是指被攝入人體后,對人體的組織、機能產生影響、損害之物質。犯罪分子這樣做,大多是為了獲得食品的外觀亮澤、感觀真實或口味適宜,這些有毒、有害的物質大多是被作為一種添加劑摻入食品中的。至于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質,可通過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食品衛生監測機構作出鑒定。實踐中,摻入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也多種多樣,如制酒時加入工業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國家嚴禁使用的色素,還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
(2)摻入的有毒、有害物質是非食品原料,即這些物質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業酒精兌制白酒,在牛奶中摻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摻入柴油,用工業鹽酸制造醬油,等等,才可構成本罪。如果摻入的是食品原料,盡管可能有毒、有害(當然不能是劇毒大害),亦不構成本罪。如摻入酸敗的油脂,變質的水果等于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就不構成本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可以他罪如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論處。
摻入的對象應為所生產、銷售的食品,即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雖有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產或銷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其他犯罪論處。
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無論是否出現了危害結果,均可構成本罪。
根據本法第149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構成其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既構成該罪,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屬于法條競合,應依照重法優于輕法的處罰原則,擇取處罰較重的罪定罪量刑。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依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摻入或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銷售。至于行為人對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可能會造成的嚴重后果則是采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其動機一般是節省原料,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但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并非致人中毒或造成疾患。如果行為人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物質是為了追求危害后果的發生,則已不是本罪的性質,而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
【量刑標準】犯本條規定之罪,依其具體情形可分別承擔如下刑事責任: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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