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構成本罪的情節嚴重為要件。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由于徇私舞弊,給國家招考聲譽造成極壞的影響,或者嚴重擾亂了招考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人力、財力的重大損失;嚴重危害考生個人身心健康,給考生或者其家庭造成重大損失;多次實施徇私舞弊行為;等等
【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招收工作制度。招收工作關系到招收對象的前途和命運,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在招考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嚴重破壞了國家對招收公務員、學生招考制度,妨害了國家對人才的選拔、培養,危害了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因此,對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予以刑罰制裁,對嚴肅招考和維護國家人才、干部選拔培養制度,以及反腐倡廉、凈化社會風氣,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容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公務員,嚴格來講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但在本罪中宜作廣義理解,其應是指各種國家機關包括黨的機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政治協商會議機關等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所謂學生,包括大、中、小各級各類學校的學生,如研究生、大學生、中學生、小學生等。既包括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學生,又包括成人高等、中等院校的學生。后者既包括脫產進修的成人學生,又包括不脫產而在職自修為主的學生如函授生。無論是哪類學生,都必須是需經過考試和按規定條件錄取的學生。所謂招收,是指通過考試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予以錄用、錄取。既包括向社會公開招考,亦包括在某一范圍內進行招收,但不包括某一單位的內部考試以錄用人員。所謂徇私舞弊,是指出于個人目的,將不符合招收條件的人員予以錄用或錄取。其方式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篡改年齡如加大年齡或者降低年齡;有的篡改考試成績;有的是隱瞞不良表現如違法犯罪行為;有的是偽造體檢表、個人履歷表及立功受獎記錄;有的是篡改檔案材料;有的是故意排擠符合條件的候選人以便讓不符合條件的人補缺;如此等等,但無論其方式如何,其目的都是為將不符合條件的情況隱瞞或者偽裝為符合條件,以違反規定予以錄用、錄取。徇私舞弊情節是否嚴重,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顯著特征。
根據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負有招收公務員、學生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負有特定招收公務員、學生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負責招收公務員、招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各級人民政府中的人事部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其他國家機關如果向社會公開招考公務人員,其工作人員如果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亦可構成本罪,其他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而對這種后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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