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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本罪是指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的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本罪屬選擇性罪名,非法集會的,構成非法集會罪;非法游行的,構成非法游行罪;非法示威的,構成非法示威罪。

立案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應當立案: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從解散命令。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所謂負責人,是指《集會游行示威法》中所規定的提交申請書在申請書中載明的負責人。所謂直接責任人員,是指負責人以外的策劃、組織、指揮集會、游行、示威的人;不服從負責人或者現場組織者的指揮,自行其是,因而直接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人,不是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不能構成本罪。

犯罪客體

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管理制度。憲法規定集會、游行、示威是我國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政治權利,國家依法保障公民對這些權利的行使。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依法行使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1992年6月國務院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從而使公民集會、游行、示威有法可依。在法制軌道上運作,既保證了公民民主自由權利的實現,又保證了對濫用公民自由權權利的限制,維護了國家的安定團結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據《集會游行示威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集會,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在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

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處是它們都是自由表達意愿,而不同之處,則是表達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些差異,由于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權利的行使,多發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公共場所,參加或觀看的人數眾多,情緒感染性強,對社會影響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這些自由權利時,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又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集會游行示威法》第29條規定: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刑法第158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法于本條將之明確化。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只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違法行為會造成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知道自己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行為是違法的,就不構成本罪。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非法舉行。根據《集會游行示威法》和本條的規定,非法舉行是指下述三種表現方式:(1)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而舉行。這里的法律即指《集會游行示威法》。該法規定對集會、游行、示威實行申請許可原則。這項原則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必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申明理由,不經申請而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即為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集會、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下列活動不需申請:第一,國家舉行或者根據國家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等活動。第二,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照法律、組織章程舉行的集會。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需要申請的游行、集會、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游行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會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后,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2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申請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后,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并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5日。(2)申請未獲許可而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申請許可原則要求公安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經過公安機關許可后方可舉行。雖申請而未獲得公安機關的許可舉行的,也是非法。這里的“未獲許可”的原因可能在于多方,有的是基于申請事項為法所禁止從而不被許可。《集會游行示威法》第12條定,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煽動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3)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這里的主管機關,是指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具體而言,游行、示威路線在同一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區轄市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所在地區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由該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的公安處主管;在同一省、自治行政區域內經過兩個以上省轄市、自治區轄市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所在地區的,由所在省、自治區公安廳主管;經過兩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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