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什么意思?
沒有法律上的根據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損失。即當事人間的利益變動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且一方當事人取得利益是建立在他人受到損失的基礎上。不當得利可能因受益人的行為引起,也可以因受損人或第三人的行為引起,甚至還可能由自然事實引起。民法規定不當得利的目的僅在于消除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產生的當事人間利益不當變動的事實狀態,而并不表明對不當得利人行為的非難。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一般有四項。(1)受到財產上的利益;(2)致使他人受到損害;(3)受損人的損失應與受益人的受益具有因果關系;(4)無法律上的根據。
不當得利的基本類型可分為基于給付而受利益的不當得利和基于給付以外的事由而受有的利益。給付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三個:基于給付而受有利益、致使他人受有損失、欠缺給付目的。非給付不當得利指基于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給付以外的事由包括人的行為和自然事實。不當得利使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損人作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主體取得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
不當得利返還的客體,除應返還所受利益外,基于該利益所生的利益也應—并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以返還原物為原則,以價額償還為例外,只有在不能返還原物時,才采取償還價額的方式。
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依受益人是否善意而區別對待。善意受益人的返還范圍—般以現存的利益為限,即僅返還受損人請求返還時尚存在的利益。利益已經消滅的,不問消滅的原因是什么,受益人均不必返還原物或償還價額,但受益入主張利益已不存在的,通常由受益人舉證。惡意受益人所負的返還責任為加重責任,即其所應返還.的不當得利不僅包括受領時所得的利益,還應包括基于該利益所生的利益。,惡意受益人所負的這種賠償,并非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因此僅以受損人有損失為已足,并不需要受益人具有過失或故意,學理上認為是一種特別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