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什么意思?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6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這一規定在我國環境立法中通稱為“三同時”制度。它適用于在中國領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含小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項目和自然開發項目。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相輔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壞的兩大“法寶”,是中國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化、制度化。
凡是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認可以開發建設的項目,建設時必須按照“三同時”規定,把環境保護措施落到實處,防止建設項目建成投產使用后產生新的環境問題,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也要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主要環節落實環境保護措施,關鍵是保證環境保護的投資、設備、材料等與主體工程同時安排,使環境保護要求在基本建設程序的各個階段得到落實,“三同時”制度分別明確了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職責,有利于具體管理和監督執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時,必須嚴格落實“三同時”管理,即建設項目中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確保相關生產經營場所安全設施設備的合理配置和及時到位,為安全生產提供保障。
具體內容
第一,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第二,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三,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第四,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五,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第七,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