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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權

仲裁權是什么意思?

仲裁權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同時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仲裁機構不同于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以當事人的授權為依據解決糾紛;而司法機構是以國家法律賦予它的審判權為根據解決糾紛的。從各國的仲裁立法看,法律授權一般有三種方式:(1)直接授予仲裁庭權力;(2)授予法院代表仲裁庭或當事人行使權力;(3)將這兩種方式結合起來。

仲裁機構權力

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法律賦予中國仲裁機構的權力包括:(1)案件受理權。即當事人的授權符合自愿原則和法律規定的,仲裁機構有權受理。(2)調解權。即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所制作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庭審權。仲裁以開庭審理為原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仲裁庭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進行審理。(4)調查取證權。即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有權自行收集,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指定鑒定部門鑒定。(5)裁決權。仲裁庭有權對雙方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進行最終裁決,其中包括對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缺席裁決,也包括仲裁糾紛時對已經查清的事實部分的先行裁決。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依據法律所授予的仲裁權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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