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法
社會保障法是什么意思?
調整以國家和社會為主體,為了保證有困難的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以及特殊社會群體成員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質量而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各國為解決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過程中出現的勞工疾病、傷殘、養老、失業等問題及其他社會成員的生活保障問題,需要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其依據為社會保障法。
社會保障立法范圍大小因國情不同而有不同,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三大項是各國共同涉及的基本內容。世界社會保障立法的發展大體上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世紀80年代至20世紀初。德國于1883年制定《勞工疾病保險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保險即社會保障法律。1884年和1889年德國又分別制定《勞工傷害保險法》及《殘廢和老年保險法》。德國立法成為各國仿效的楷模,很多國家相繼制定社會保險法律。多數國家首先從工傷保險立法開始,雇主在工傷災害賠償中應負無過錯責任的原則得到確立。
第二階段,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夕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前后。世界各大洲有75個國家加入社會保障立法行列。美國于1935年8月14日制定《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一詞在世界上首次出現。這項立法具有里程碑的歷史意義。
第三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前后直到現在。世界上又有69個國家開始社會保障立法,英國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制定一批社會保障法律,于1948年宣告本國已建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福利國家。西歐、北歐國家以及其他洲一些國家相繼仿效實行社會福利制度。到1995年為止,全世界已有168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社會保障法律。國際勞工立法標準和《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人權公約均規定社會保障權利是勞動者以至全體公民應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一般認為,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權利保障原則、普遍性原則、平等性原則、基本生活保障與提高生活質量相結合原則等四項。國際勞工組織自1919年成立舉行第1屆大會到1999年舉行第87屆國際勞工大會為止,共通過有關社會保障的公約和建議書50多項。其中1952年第35屆大會通過的第102號公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是綜合性的基礎公約。該公約規定社會保障包括9個項目:醫療津貼、疾病津貼、失業津貼、老齡津貼、工傷津貼、家庭津貼、生育津貼、殘疾津貼、遺屬津貼。公約要求每一個批準該公約的國家必須實行上述9項中的至少3項。
舊中國,除了《暫行工廠通則》(1923年)、《工廠法》(1929年)中有過一點關于勞工老、病、死亡的撫恤內容并在少數大企業部分實施以外,政府從未制定過一項統一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新中國重視解決各種社會問題,保證人民的基本生活?!吨袊嗣裾f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9月29日)規定,要優待革命烈士和革命軍人的家屬,安置革命殘廢軍人和退伍軍人;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救濟災荒。1954年、1975年、1978年分別制定的憲法,均規定保障公民享受物質幫助的權利。
1982年憲法對社會保障權利的規定更為全面,其中第44條規定實行職工退休制度。第45條規定,公民在養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勞動、生活和教育。1951年公布的適用于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修正)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險法規。建國初期對社會救濟、優撫安置以及國家機工作人員的公費醫療和退休退職等先后作出過規定。
社會保障制度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破壞,20世紀80年代以后逐步得到恢復并進行改革。依據中共中央1985年9月提出的建議,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把“社會保障”列為一章,提出“有步驟地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社會保障制度雛形”。這是中國正式件中首次出現“社會保障”一詞。此后在“八五”、“九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黨和國家重要文件中均包含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設的內容?!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公布)專設“社會保險和福利”一章。中國還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務院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分別作出過重要的政策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