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開發制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定的關于國際海底區域自然資源開發的一種制度。即,一方面由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企業部開發,它可以直接牽頭把有錢的企業或者個人組織起來,自己動手開發;另一方面由締約國及其自然人和法人與管理局以協作方式開發,申請人須向管理局提出兩塊經探明的具有同等商業價值的海底區域,由管理局選定一塊為保留區,該區域由管理局企業部開發;另一塊為合同區,由申請人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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