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國家安全機關的正常活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了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情況、證據罪。該法第26條規定:“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此項規定,對于懲治間諜犯罪和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情況、證據犯罪,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意義。
由于間諜犯罪是一種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又具有十分隱密的特點。打擊和防范間諜行為是國家安全機關的專門職能,同時,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同間諜犯罪的斗爭,需要廣大群眾和社會組織的支持與配合,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情況、證據的行為,嚴重地妨礙了國家安全機關打擊間諜犯罪的職能活動,是一種犯罪行為。為了適應新時期加強國家安全工作,加大打擊間諜犯罪力度的需要,本法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8條規定,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因此,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提供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和有關證據,這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沒有履行這一特定的義務。本罪是一種不作為犯罪。
所謂拒絕提供,是指國家安全機關在調查間諜犯罪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不肯告訴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證據。既可以明確表示不予提供或不知道,亦可以是雖未明確表示不予提供,但對所知道的情況、證據采取躲避、推諉、裝糊涂、東拉西扯等方法拒絕提供,使得國家安全機關無法了解到有關的情況及證據。如果國家安全機關沒有向其調查取證,就談不上所謂拒絕,即使其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或者掌握了他人的間諜犯罪證據,而沒有主動報告、提供有關情況或證據即知情不舉,也不構成犯罪。
本罪屬結果犯,拒絕提供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經過教育,仍堅持拒絕提供的;拒絕提供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如耽擱了國家安全工作,致使間諜犯罪分子逃匿,或使一些重要證據消失的等;基于卑鄙動機如因與執行公務的國家安全工作人員有夙怨欲求報復而拒絕提供的;兼有其他不構成犯罪的妨害國家安全公務的違法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拒絕提供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而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故意地拒絕提供。因此行為人在主觀心態上須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明知”的內容,指的是明知他人參加外國的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的派遣任務,或者雖未參加間諜組織,但為國外敵人竊取、刺探、提供我國情報,指示轟擊目標的犯罪行為。二是故意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量刑標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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