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強證據
補強證據是什么意思?
指用以確認或證明另一主要證據事實的真實性,以補充增強其證明力的證。又稱為“佐證”或“旁證”。
英美國家庭審,由陪審團認定事實,一般要求有佐證。在有些情況下則要求必須有另—證據作為補強證據,才能證明件事實的存在。如未經宣誓的少年兒童的瞎,同案共犯或窩贓犯所提供的證據,要求:證據外,必須有補強證據。其他如偽證,容留婦女賣淫罪和某些破壞交通罪,法律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的證明,其中有一個為補強證據,以增強其證明力。至于某項證是否需要補強證據或某項證據能否作為補強證據,除有明文規定外,由陪審團裁定。中國訴訟法雖沒有明確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必須補強證據,但在實踐中認定案件事實,對作定案根據的證據,要求查對核實、相互印證,孤證不能定案等,都是重視補強證據的一種體現。特別是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人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明顯肯定了其他證據對口供的補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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